5.13 水损耗(此条适用于免维护蓄电池和水平蓄电池) 蓄电池按6.13试验时,按额定容量计算,其水损耗应不大于3g/ah。 5.14 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6.14试验时,其常温容量应不低于贮存前容量的85%;高温容量应不低于贮存前容量的80%。 5.15 循环耐久能力 蓄电池按6.15试验时,当蓄电池容量降至额定值的80%时,循环寿命应不少于400次。 5.16 耐振动性能 蓄电池按6.16规定进行试验。试验期间,蓄电池放电电压应无异常;试验后,检查蓄电池应无机械损伤,无电解液渗漏。 5.17 限压阀(此条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) 密封铅酸蓄电池按6.17检验时,限压阀开闭阀压力为100 kpa~1 mpa。 5.18 贮存(此条适用于干式荷电蓄电池) 新制造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按6.18试验,其容量应符合5.5规定。 6 试验方法 以下试验方法中涉及充放电终止电压均针对额定电压12v的蓄电池,也可以参考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;额定电压2v、6v、24v蓄电池的终止电压参考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。 6.1 试验条件 6.1.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,试验应在温度15~35℃、相对湿度25%~85%、大气压力86~106 kpa环境中进行。 6.1.2 测量仪器、仪表 6.1.2.1 量程 所用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或电流数值改变,被测电压或电流的最大值应在仪表量程读数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。 6.1.2.2 准确度 a)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.5级准确度的电压表,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kω/v; b)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.5级准确度的电流表; c)测量温度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,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℃,标定准确度应不低于0.5℃; d)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、分、秒分度,至少应具有±0.1%的准确度; e)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,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: f)测量电解液密度用的密度计,应具有适当的量程,每个分度值不应大于0.01 g/cm3; g)称量蓄电池重量的衡器,应具有±0.05%以上的准确度; h)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.25级准确度的压力表。 6.1.3 电解液 干式荷电蓄电池电解液的具体要求由制造厂规定。 6.1.4 试验前的准备 6.1.4.1 受试的蓄电池应该是生产后不超过60d,未经使用过的蓄电池,并完全充电。 6.1.4.2 干式荷电蓄电池要经注液。 6.1.4.3 蓄电池的完全充电 6.1.4.3.1 恒流充电(适用于免维护蓄电池和水平蓄电池) 蓄电池以0.5i3(a)电流充电到14.4 v±0.1v后,再继续以0.25i3(a)电流充电,在充电末期连续3h内蓄电池电压变化不大于0.05 v/h,此时确认蓄电池已完全充电。 6.1.4.3.2 改进的恒压充电(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) 蓄电池的完全充电采用恒压14.4 v±0.1v、限流i3(a)充电16 h或当充电末期电流稳定3h不变时,此时确认蓄电池已完全充电。 6.1.4.3.3 采用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认可的充电方法。 6.2 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外观。 6.3 极性 用电压表检查蓄电池的极性。 6.4 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他的外形尺寸及重量。 6.5 3小时率额定容量 6.5.1 蓄电池按6.1.4.3完全充电后,在温度为25℃±2℃的水浴环境中静置5h,然后以i3(a)的电流,恒电流放电到9.90v终止,记录放电时间。 6.5.2 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到终止电压的时间即为电池容量。电池应该符合5.5的规定。 6.6 大电流放电 6.6.1 蓄电池经6.5试验,且符合5.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。 6.6.2 按6.1.4.3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温度为25℃±2℃的水浴环境中静置5h,然后以3i3(a)的电流恒电流放电到9.00 v终止,记录放电时间。电池应该符合5.6的规定。 6.6.3 按6.1.4.3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温度为25℃±2℃的水浴环境中静置5h,然后以9i3(a)的电流恒电流放电3min,测量电压。电池应该符合5.6的规定。 6.7 充电接受能力试验 6.7.1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温度为25℃±2℃的条件下,以io电流放电5小时。 5 13 循环耐久能力 5.15 6.15 14 耐振动性能 5.16 6.16 15 限压阀2) 5.17 6.17 2只 16 贮存 5.18 6.18 2只 1) 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 2) 限压阀与蓄电池不为一体的可直接检测限压阀,而不需抽取蓄电池;限压阀与蓄电池为一体的需抽取2只蓄电池进行检验。 7.2 出厂检验 7.2.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出厂检验。在出厂检验的3小时率额定容量试验中,蓄电他的容量差应不大于±5%。 7.2.2 在出厂检验中,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,应将该批产品退回生产部门返修普验,然后再次提交验收。若再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坝!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 7.3 型式试验 7.3.1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试验: a)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; b)转厂; c)停产后复产; d)结构、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; e)合同规定。 7.3.2 判定规则 在型式试验中,若有一项不合格时,允许加倍抽样,若再不合格时,应判定为不合格。 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 8.1 标志 8.1.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: a)制造厂名; b)产品型号或规格; c)制造日期; d)商标; e)极性符号。 8.1.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: a)产品名称、型号规格、数量、制造厂名、厂址、邮编; b)产品标准编号; c)每箱的净重和毛重; d)标明防潮、不准倒置、轻放等标志; e)标明如图3所示可循环使用标志; f)标明如图4所示含铅,不可将电池等同生活垃圾处置。
8.2 包装 8.2.1 蓄电他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。 8.2.2 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: a)装箱单(指多只包装); b)产品合格证; c)产品使用说明书。 8.3 运输 8.3.1 在运输中,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、曝晒、雨淋,不得倒置。 8.3.2 在装卸过程中,产品应轻搬轻放,严防摔掷、翻滚、重压。 8.4 贮存 8.4.1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~40℃的干燥、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。 8.4.2 应不受阳光直射,远离热源不得少于2m。 8.4.3 不得倒置及卧放,并避免机械冲击或重压。 附录a 蓄电池外形尺寸和重量 c3/ah 外形尺寸/mm 重量(带液)kg 蓄电池型号 标称电压 v 额定容量 长 宽 总高 6dm55 12 55 388 116 175 ≤23 6dw120 12 120 453 180 265 ≤50 6dw150 12 150 500 180 288 ≤60 注:根据电动道路车辆发展的需要,可增加新的规格、型号和标准的外形尺寸。 |